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的,下一年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已交纳本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对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应当自加入结算系统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本基金,交纳本基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足三十亿元的,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交纳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