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照以下标准逐日交纳:

权益类品种,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按照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照: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