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