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