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结算参与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结算参与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