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垫付或者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动用本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处置违约相关资产和担保资产、提起民事诉讼、申报破产债权等措施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追偿工作管理制度,保障追偿及时有效。
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动用本基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制度,明确对导致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的行为主体的追偿程序、对本基金的赔付机制和追责制度。
动用本基金,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财产享有的优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