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违约结算参与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的资金; 其他结算参与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的资金;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的资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