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者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