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登记申请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维护证券余额和持有状态的变动,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

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付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交收对价物,是指结算参与人在清算交收过程中与其应付证券互为对价的资金,或与其应付资金互为对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是指证券发行人、结算参与人、投资者等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主体。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

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中央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提供履约保障以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

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净额结算,是指对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证券或资金进行轧差,以计算出的净额进行交收。

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每个结算参与人达成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清算,计算出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数额和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再按照清算结果与每个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逐笔全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笔证券交易进行独立清算,对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和应付证券、应收和应付资金不进行轧差处理,按照清算结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

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买卖双方之间的证券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分别形成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证券数额、应收应付资金净额,按照清算结果为结算参与人办理交收。

资金代收代付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结算参与人等主体的双方协议约定、指令等内容,代为进行资金收付划转处理。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集中交收。

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集中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收的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

专用清偿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未交付、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证券处置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收违约时待处置的客户证券。

质押品保管库,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等质押品。

最终交收时点,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定的证券和资金交收的最晚时点。

证券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的用于完成资金交收的资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缴纳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划拨的,用以提供流动性保障、弥补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