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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者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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