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节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待处置的客户证券。 第七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视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客户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后,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 第七十八条 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第七十九条 客户未能按时履行其对结算参与人交付证券或资金的义务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其与客户的协议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 第八十条 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将客户应收资金支付给客户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应收证券从其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 第八十一条 客户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也不得影响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八十二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