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后,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协助结算参与人划转违约客户证券,具体事宜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协助结算参与人划转违约客户证券,具体事宜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