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动用证券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置措施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年度报告中列示。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