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担保物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证券结算保证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拨的部分。
按前款处理仍不能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可以动用下列资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授信支持;
其他资金。
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证券结算保证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拨的部分。
按前款处理仍不能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可以动用下列资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授信支持;
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