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暂不交付交收对价物或扣划已交付交收对价物以及申报其他证券用以处分的指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业务规则将上述交收对价物及其他用以处分的证券转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或提交交收担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属于结算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情形。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交收违约或相关交收对价物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对该结算参与人违约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交收对价物实施暂不交付或扣划,并可对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实施扣划,转入专用清偿账户,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或提交交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