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暂不划付的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证券,或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担保。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