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多边净额、逐笔全额、双边净额以及资金代收代付等结算业务。

前述结算业务中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