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对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活动进行监督。开户代理机构违反业务规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暂停、取消其开户代理资格,并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