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掌握其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