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五条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公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或者指定专门的意见征求管理系统,提供其详细的网址。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应当载明征求意见活动的截止时间。征求意见期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