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六条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征求意见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对拟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对于拟不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说明理由。 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或者签发规章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