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
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
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
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
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
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
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