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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一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解释的建议。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 第三十三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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