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委务会审议决定规章的发布和实施。
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审查意见说明;起草部门就起草情况等进行汇报。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委务会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中国证监会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审查意见说明;起草部门就起草情况等进行汇报。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委务会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中国证监会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