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由法律部在审查报告中向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由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律部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国际合作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律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协助。
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律部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国际合作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律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