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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律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3〕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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