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章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规章草案经中国证监会主席签署后,由法律部负责送国务院相关部门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公报和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可以自… 第三十条 规章备案事宜,由法律部负责,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