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