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会同法律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报告由法律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