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