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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配置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组织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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