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之外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格式与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资料。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成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承担以下职能:
分析评价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
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讨论其他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