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组织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