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相关报告事项,是指依照监管职责,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 第七十三条 国家对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境内开展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日公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