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承担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相关职能的下属机构。
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产品或者服务的机构。
双活或者多活架构,是指在同城或者异地的两个或者多个数据中心同时对外提供服务,当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数据中心发生灾难性事故时,可以将原先由其承载的服务请求划拨至其他正常运作的数据中心,保障业务连续运行。
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承载证券期货业关键业务活动,如出现系统服务异常、数据泄露等情形,将对证券期货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是指依据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有关办法,可能引发较大或者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形。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