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相关报告事项,是指依照监管职责,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