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境内开展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经营机构子公司,借助自身运维管理的信息系统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且存续产品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合计一千人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参照适用本办法。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设立信息科技专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务的,信息科技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