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或者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提供信息安全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行业开展信息安全应急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现的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五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