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提供信息安全相关资料。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