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三十条 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以及按期向基金公司如实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和基金公司监测风险所需的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