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