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