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