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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撤销、关闭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行政清理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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