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保护基金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其申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牵头处置的证券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保护基金的,各方职责和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证监会授权机构是指证监会授权对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使用保护基金进行监督审查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申请表(略) 2. 个人债权收购明细表(略) 3. 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申请表(略) 4. 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审查表(略) 5. 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查表(略) 6.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明细表(略) 7. 申请使用紧急救助资金审查表(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