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牵头处置的证券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保护基金的,各方职责和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