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评价结果应当以基金评价机构的名义而并非基金评价人员的个人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