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声明评价结果并不是对未来表现的预测,也不应视作投资基金的建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