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其向基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基金评价数据和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15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