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